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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01 自体肿瘤反应性 T 细胞(TRT)治疗 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ⅡT研究

GK01 自体肿瘤反应性 T 细胞(TRT)治疗 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ⅡT研究

适应症:
宫颈癌、非小细胞肺癌、胃癌
项目用药:
GK01
年龄要求:
18-75
开展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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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自体肿瘤反应性 T 细胞(TRT)疗法利用患者自身的免疫系统来识别和攻击肿瘤细胞。TRT 的关键优势在于其高度个性化的治疗方式,能够针对患者特定的肿瘤抗原进行定制化治疗。这种方法通过提取患者体内的 T 细胞,体外扩增并激活后重新输回患者体内,以增强体内免疫系统对肿瘤的攻击能力。与传统治疗相比,TRT 具有更低的副作用风险和更高的特异性。此外,国际上同类研究已显示出 TRT 在多种实体瘤中的有效性,这为该疗法在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中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TRT 的发展为肿瘤治疗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常规疗法无效或耐药的情况下,TRT 可能成为重要的治疗选择。

参加标准

1) 18≤年龄≤75 周岁,男女不限;
2) 不可根治性切除的晚期胃癌、食管癌、宫颈癌、非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间皮瘤等恶性肿瘤患者,且经标准治疗失败(定义为根据最新版CSCO 诊疗指南[间皮瘤患者根据 NCCN 指南或国内专家共识]进行治疗后复发、未缓解或疾病进展(PD))或无法耐受或拒绝现有治疗方案;
3) 有可用于分离 TRTs 的肿瘤组织或者癌性渗出性胸腹水:所取实体组织总体积必须> 0.5cm3 或者重量>0.5g,所取癌性渗出性胸腹水应至少含有1×108个总细胞,取材病灶未接受过溶瘤病毒治疗;
4) 即使进行 TRTs 取样切除/穿刺活组织后,仍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1.1 标准);
5) ECOG 评分 0-1 分;
6) 预计生存期大于 3 个月;
7) 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有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储备功能:
a) 血常规:白细胞计数≥2.5×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0.8×109/L;血小板(PLT)≥80×109/L;血红蛋白(HGB)≥90g/L;
b)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除非前 7 天内有接受抗凝血治疗;
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mg/dL(或 132.6μmol/L)或肌酐清除率≥60mL/分(附录 1:Cockcroft-Gault 公式);
d) 肝 功 能 : 谷 草 转 氨 酶 (AST/SGOT)≤3×ULN; 谷 丙 转 氨 酶(ALT/SGPT)≤3×ULN;总胆红素(TBIL)≤1.5×ULN;注:如果肝转移患者或存在肝脏原发肿瘤病灶患者,谷草转氨酶和谷丙转氨酶需≤5×ULN;对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总胆红素(TBIL)需≤3×ULN;
e) 尿常规:尿蛋白<2+(若因肿瘤引起的尿蛋白异常可除外);
f) 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g) 肺功能检查 FEV1>60%或 FEV1/FVC>0.7;
h) 血氧饱和度≥ 93%。
8) 育龄妇女在筛选期尿妊娠检查阴性,并同意在输注后至少 6个月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输注后至少 6
个月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和避免精子捐献;
9) 无手术或穿刺术绝对或相对禁忌症;
10) 任何针对恶性肿瘤的治疗方法,包括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阿美替尼除外)、肿瘤栓塞术或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中草药治疗等,必须在 TRT 取样前 7 天停止;
1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而且具有良好的依从性,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或计划外访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程序


排除标准

受试者如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即不能参加本临床试验:
1) 既往对环磷酰胺、氟达拉滨等清淋预处理药物以及白介素-2 禁忌或对输注产品配方的任何成分过敏或对研究过程中拟使用的其他药物(抗生素、人血清白蛋白、右旋糖酐-40 等)过敏者;
2) 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期间出现过永久停药的任何 NCI CTCAE5.0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且严重程度等级>3 级;
3) 既往原发性免疫缺陷和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患者;
4) 既往有器官同种移植、异体干细胞移植和肾脏替代治疗史;
5) 现患或既往间质性肺病不可逆的患者(放疗引起的除外);
6) 合并 2 种或 2 种以上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如无病生存超过 5 年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和原位宫颈癌、膀胱癌、乳腺癌、甲状腺癌等。)
7) 未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在入选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不稳定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附录 2)为 III 或 IV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心电图结果显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若首次检查异常,可间隔至少 5 分钟,复测 2 次,取综合结果/平均值判断合格性);
8)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入组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9)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如糖尿病患者(糖化血红蛋白≥8.5%),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10)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 Child-Pugh C 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肝衰竭;
11) 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入组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水和腹水;
12) 合并其它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13)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
14) 未控制的全身性活动感染;
15)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2 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疫苗接种;
16) 目前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30 天内参加其它药物或生物治疗的临床试验,已经完全代谢的细胞治疗除外;
17) 清淋前 4 周内使用过,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合并疾病或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者,不包括局部经皮吸收的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5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18) 清淋预处理前 2 周内进行过针对研究疾病的外科手术治疗、介入治疗、放疗、化疗和免疫治疗;
19) HIV 阳性;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临床活动性乙、丙型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对于乙型肝炎,HBsAg 阳性者需要排除;对于丙型肝炎,HCVAb 阳性者需要排除);
20) 妊娠或哺乳期正在哺乳的女性;
21) 因生理、家庭、社会、地理等因素致依从性差,不能配合遵行研究方案和随访计划者;
22)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开展医院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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